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8年08月24日 15:31 作者:admin浏览量: 返回列表

 各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2018]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培养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成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成员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2018]6号)精神,将通知的主要内容及时传达到每位导师和学生,以多种形式宣传和学习《通知》内容、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河南大学相关文件,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师是预防、杜绝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确保论文的原创性。

三、各培养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通过多渠道向本单位师生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根据河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校发〔2014〕204号)等文件,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培养单位,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六、各培养单位撰写《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自查的总结报告》,于2018年8月30日将总结报告(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653室。

学校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

(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监督举报电话:0371-22860054

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ndxxwb@126.com

举报箱:河南大学金明校区行政楼6楼研究生院电梯口。

(二)学士学位论文

监督举报电话:0371-22815652

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ndxsjk@126.com

举报箱:河南大学金明校区行政楼3楼教务处。

附件:

1.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4. 河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校发〔2014〕204号

5. 河南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14〕266号

6.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自查报告(参考体例)

教务处 研究生院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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