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发〔2006〕96号
2014年03月21日 00:00 作者:admin浏览量: 返回列表

河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的普通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的专业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学科名称授予。

授予硕士、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和学业成绩逐个进行认真审查。组织辅导员、任课教师、班主任、教研室主任等有关人员座谈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每个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提出并讨论通过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

有关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另定。

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另定实施办法。

第五条 本校应届毕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全日制培养的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在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和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本校非全日制培养的专业硕士生在修满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方可提出学位申请。

上述人员申请学位时,应由指导教师推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申请后发给《学位申请审批书》,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为了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博士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两项在学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河南大学的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著,或本人主持完成并已结项的地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若未能按要求提供规定的科研成果,延长受理申请,直至达到要求。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自毕业之日起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以接收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有《关于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

1.政治上有严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违法乱纪道德品质败坏者。

3.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悔过表现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5.课程考试、考查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6.未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写作或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七条 应届毕业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位申请,若因论文评阅问题造成本次申请无效,在自毕业之日起的一年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超过一年期限或再次学位申请无效后,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应届毕业博士生的学位申请,若因论文评阅问题造成本次申请无效,在自毕业之日起的两年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超过两年期限或再次学位申请无效后,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因上述第五条之科研成果问题造成学位申请延长至两年以上者,学校只受理其一次学位申请。

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在修满学分并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提出的学位申请,若因论文评阅问题造成本次申请无效,在自学校通知其本次申请无效之日起的一年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超过一年期限或再次学位申请无效后,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若因四年内(自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之日起计)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或未通过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造成申请无效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若因论文评阅问题造成申请无效的,学校亦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含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生和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专业硕士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本学科应用研究或担负本学科实务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博士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成绩,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不再另外组织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

2.外国语(一门);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第十二条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第九条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考试成绩达到70分方为合格。

第十三条 硕士生必须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规定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不能提出学位申请。

无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研究生在参加论文答辩前还应补学本专业必需的大学本科的主要课程(2—3门),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达到60分)。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3.外国语课(2门)。

第十五条 博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上述第九条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进行。考试达到优良成绩方为合格。其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为综合性的学科考试,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进行,考试委员会由不少于三位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采用口试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法。

无硕士生毕业学历的博士生在参加论文答辩前还应补学本专业必需的硕士生的主要课程(2门),进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达到70分)。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博士生,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由两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和考试办法由学校根据有关专业的全国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和考试办法,按照学校《关于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

2.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3.应能基本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论文的理论、资料、实验、计算应是科学、准确和可靠的。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含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的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应能较好地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论文的理论、资料、实验、计算应是科学、准确和可靠的;

5.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6.论文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有坚实宽广的基本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应能很好地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论文的理论、资料、实验、计算应是科学、准确和可靠的;

5.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见解;

6.论文在学术上或在社会主义建设上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一般应包括:题目、序言、论述、结论、参考文献和附注。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还应有中、英文(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用所学外文)摘要。论文文字应通顺精炼、条理分明,有较强的逻辑性;图表应清晰、整洁;参考文献应注明版本和出处;论文摘要一般在1500字至2000字左右。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

读书报告、资料汇编和校注等,不能作为学位论文。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论文,应由具有讲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按照上述第十七条之要求进行评阅,写出评语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然后交教研(研究)室主任审查批准。学士学位论文一般不组织答辩,如有必要,亦可在本专业或教研室报告讨论。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硕士生至迟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并交出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照上述第十八条之要求进行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详细填写评阅意见。所聘请的两位评阅人中至少要有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外单位的专家应是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生不作此要求)。研究生还应向本学科教研室或研究室的其他教师送交论文,征求意见。

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的完成时间、评阅人数和评阅办法等按照《关于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至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完成并交出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按照上述第十九条之要求进行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详细填写评阅意见。所聘请的三位评阅人中要有两位是外单位的专家,且应是博士生导师。为广泛征求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向校内外三位与论文有关学科、专业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寄送论文征求意见。所聘请的三位征求意见人中至少要有两位是外单位、且互不是同一单位的(这些单位的有关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十四条 评阅人评阅学位论文,要求按以下几方面审查质量:

1.论文有无新的或创造性的见解;

2.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4.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5.写作的科学性、逻辑性及其他优缺点。

此外,评阅人还应就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人所攻读的学位的学术水平等提出具体意见。

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属否定的,应增聘一位校外评阅人评阅。若增聘的评阅人的意见属肯定的,则可以举行答辩;若增聘的评阅人的意见仍属否定的,则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生和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属否定的,应增聘一位校外(且是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评阅人评阅。若增聘的评阅人的意见属肯定的,则可以举行答辩;若增聘的评阅人的意见仍属否定的,则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评阅人中若有两位或更多评阅人意见属否定的,则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若有两位评阅人的意见属肯定,且论文征求意见人中至少有两位的意见属肯定,可以举行答辩。若有两位评阅人的意见属否定,则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虽然有两位评阅人的意见属肯定,但论文征求意见人中的肯定意见未达到两位,需另外确定三位专家(确定办法仍按上述第二十三条)重新征求对论文的意见;若这三位论文征求意见人中的肯定意见仍未达到两位,则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成立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专业或研究方向成立。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含全日制专业硕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外单位的专家应是硕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由四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院长与有关教研室商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于答辩前一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发函邀请。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担任会议记录、综合评语、起草决议等技术性工作。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九名人员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应有二至三名外单位的专家。外单位的专家应是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外单位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也可以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至少由六人组成,但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于答辩前两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发函邀请。在进行答辩前应对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担任会议记录、综合评语、起草决议等技术性工作。

非全日制专业学硕士生和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的答辩办法按照《河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布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介绍学位申请人姓名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开始;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科研能力、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工作等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要点;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专家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议暂时休会;

7.举行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议,会议内容为: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评阅意见,然后根据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的论文写作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论文和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作出决议;

8.答辩会议复会;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根据上述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之要求,严格要求、认真把关、坚持原则、态度公正。答辩委员会的每个成员,都应预先审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审批书》、论文和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作好答辩的准备工作。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全体委员签字,方可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答辩应有详细记录。

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论文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第二十九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后,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后至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前,需按上述规定重新评阅论文(博士论文还需重新征求意见)。重新评阅(含博士论文的重新征求意见)未通过,或重新答辩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不能授予相应学位,也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若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又不同意其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不能授予相应学位,也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授予学位的方法步骤是: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质、课程成绩、论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情况进行逐个审查评议,就是否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进行投票表决,建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和学位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投票表决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且通过的结果,应达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证书编号,按我校《关于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编号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已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不妥或有误,或发现学位申请人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时,有权予以复议和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第九章 学位档案

第三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建立学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学年月至毕业年月、所学专业、学制年限、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所发学位证书的编号等。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每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

1.学位课程考试试卷;

2.学位论文;

3.《学位申请审批书》;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

5.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6.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7.颁发学位证书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学年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已通过的全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每年一次寄送国家图书馆、科研信息机构、数据收集机构和本校图书馆收藏,以供公众检索、查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于宣扬、展览学校学术发展和进行学术交流等目的,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扫描和拷贝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此规定。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副校长、研究生处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

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当从本校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二至三人,由主管副校长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各学院推荐,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并由省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为: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销违犯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6.审批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7.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

8.审批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9.审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0.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11.规划本校学位点建设;

1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13.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分别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学位档案。

第四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独立的重点研究机构或重点实验室也可根据担负研究生教育情况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席一人,也可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任期二至三年。学院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同时是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职称,由院长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应按指定的学科、专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学位授予工作的下列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并提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意见;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

3.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

4.提出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7.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8.其它需协助履行的学位工作事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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