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2015年08月31日 00:00 作者:admin浏览量: 返回列表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自2012年起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取得我校正式学籍、按期注册、表现优异、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集体决策”的方式,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必要条件:

1.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侯镜如奖学金、优秀学术论文奖之一者;

2.通过研究生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3.积极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学业成绩优良;科研能力显著。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安排有关部门按时上报、妥善留存保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学校主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纪委、科研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办公室主任、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各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前在本单位公布,并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指标总数,制订并下达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评审细则,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本人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在读期间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推荐意见一栏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评定。

1.建议权重比例为:

综合测评分数=社会实践活动(10%)+学业成绩(40%)+科研项目和成果(50%)

注:科研项目和成果应包含学生以在学研究生身份主持完成或在研的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协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各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置的研究生科研项目)。

2.各单位依据以上申请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

3.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第二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第一次申报支撑材料不再重复使用。

4.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和各单位研究生教育与科研办公室综合考核意见。培养单位初评推荐人选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申请者可向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决,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本单位推荐人选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汇总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同时上报评审细则以及简要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按照省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申请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于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到校后一次性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实行。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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