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7年05月27日 18:06 作者:admin浏览量: 返回列表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附件1)、《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附件2)和《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通知》(校办发〔2014〕26号)(附件3)的有关规定,学校即日启动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把质量关。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类别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遴选基本条件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基本条件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基本条件根据《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遴选程序及办法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导师遴选实施细则。6月2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根据学校文件规定的导师基本条件,结合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审核、备案。

(二)个人申请

1.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者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与所申请学科完全对应的申请者应填写《河南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4);跨学科(或培养单位)申请导师资格的申请者应填写《河南大学跨学科(或培养单位)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5);符合文件规定认定条件的申请者(特别提醒:此前已在一个二级学科担任研究生导师,申请在同一个或跨一级学科的另一个二级学科担任同一层次研究生导师者)应填写《河南大学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6)。

2.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者填写《河南大学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7)。

3.申请者须认真阅读各类《申请表》的“填表说明”,按照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逐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将一份包含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从事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情况证明、承担科研项目、代表性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本(含目录)交予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

跨学科(或培养单位)申请者需向所跨学科(或培养单位)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校外申请者还须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科研项目、奖励和成果清单(加盖公章);近5年内,申请人获得的科研项目下达书、科研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或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我校相关学科2名博(硕)士生导师推荐书(附件8)。

(三)培养单位审核、推荐至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导师选聘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者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并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完成各类表格要求的审批手续,并将拟推荐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在培养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要作出说明,表明意见。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原件由培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校验,校验后的复印材料须有校验人签名及培养单位公章,校学位办随机抽检。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各自制订的导师遴选实施细则,对相关培养单位推荐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材料进行审核、表决,并把表决通过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备案。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

(六)校内公示。

五、日程安排

(一)6月2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文件规定的导师基本条件,结合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6月8日前,申请人把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三)6月9日前,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把审核通过后的申请人材料报送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将拟推荐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6月15日12:00之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遴选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及材料报校学位办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备案表》(附件9)、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10)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申请者的《资格申请表》(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三份)。

(五)6月16日—6月20日,校学位办组织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处理。

(六)6月21日,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七)7月10日前,校学位办将研究生导师审定结果将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满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下达本次遴选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凡发现申请者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实,即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申请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认定。

(三)我校合作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导师遴选申报工作,并将导师申请材料分类汇总,统一将申请材料发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联系人(附件11)。

四)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指定联系人负责接收和报送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将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推荐人选的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报送校学位办,电子版发至学位办hndxxwb@126.com邮箱,逾期不再受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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