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办法
校发〔2019〕488号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管理,提高我校博导队伍水平和博士生培养质量,建立健全以博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精神,结合《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管理办法》(校发〔2018〕430号),制定本办法。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博导为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原则,将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要素。
第二条 考核原则:指标明确、程序合理、坚持标准、公正高效。
考核对象及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对象:我校在职在岗的66周岁以下(以考核当年12月31日前计算)履职满四年的博导。
第四条 考核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周期为博导近四年履职业绩。
第五条 科研成果考核依据: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认定标准及认定结果。
第六条 考核指标:
(一)主持在研或完成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在研或完成相当于省部级以上的横向课题1项。
(二)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论文:
自然科学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符合国际署名惯例的第一贡献人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A类刊物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际公认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学术期刊;
人文社科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C类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或B类刊物2篇,或A类刊物1篇(或SSCI、A&HC来源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2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1篇。
2.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级科研二等奖以上1项,或教育部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
3. 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省级政府或国家决策采纳。
4. 以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1项。
5. 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二等奖,或国际、国内一级学会会议奖励。
第七条 博导及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有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行为;
(二)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在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四)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和学科声誉的不当行为。
第八条 对学校发展有重大特殊贡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不受本办法第六条限制,直接通过考核。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博导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每年3月份进行。考核周期从上一年12月31日前推4年。
第十条 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可结合学科特点和人才培养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考核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科考核细则对博导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组织复核后,将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
考核结果使用及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使用。当年考核未合格者,暂停次年招生资格;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博导资格及津贴,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再次申请通过后,可重获博导资格。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研究生院受理相关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研究生院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规定有不一致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