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关于实施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制度的
暂行规定
校发〔2018〕431号
为贯彻落实《河南大学关于全面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 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校发〔2015〕20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团队的力量与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博士生培养教育中推行导师组制度。
第一条 导师组是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而设立的教育教学指导性组织,对博士生的培养教育进行全程指导,重点加强博士生学位论文环节指导。
第二条 导师组由所招博士生的导师在博士生入学一个月内牵头组建,至少由3人组成。导师组成员应由校内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治学态度严谨、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学术水平高、指导能力强的专家学者组成。导师组成员由所招博士生的导师提名,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三条 导师组的主要任务:
(一)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行为教育,指导博士生恪守学术道德和职业规范。
(二)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因材施教,指导博士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博士生落实完成情况。
(三)指导博士生课程学习、技能训练和业务实践,定期组织博士生召开小组讨论会,支持博士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全过程指导博士生学位论文创作,包括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及答辩等相关工作。学位论文创作的各个环节须经导师组集体讨论审核,学位论文创作的上一个环节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创作环节。
(五)讨论、确定有关博士生培养过程中需要共同研究或决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导师组原则上在每学期的期初、期中和期末召开3次会议,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导师组会议,讨论决定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宜和相关问题。
第五条 导师组成员应在博士生修学年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因导师组成员退休、调离等原因,需要对导师组进行人员调整时,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