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我校2023年下半年学位授予工作,按照《河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工作条例》(校发〔2021〕250号)(附件1)进行。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予工作归口学位点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本学期学位授予所有环节(包括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预答辩、学位论文评阅及修改、学位论文答辩及修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均由学位点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和学位信息系统填报(10月11日前)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人员须于10月11日前填写《河南大学学位论文审查意见表》(附件2),经指导教师推荐后由培养单位集中向学位点牵头单位提出,各学位点牵头单位管理员负责集中审核。留学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核统一由国际汉学院管理,审核结果由国际汉学院提交研究生院。
培养单位管理员须登陆河南大学学位信息系统(网址:https://xwgl.henu.edu.cn/zh-cn/portal/loginUser/)为学位申请人员开通批次,学位申请人员完成学位信息系统填报。
学位点牵头单位负责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全面完成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学位论文写作情况以及学习时限等审核后,将符合申请条件者信息填入《河南大学研究生拟申请学位人员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报研究生院,电子版发邮箱xwgl@vip.henu.edu.cn。
延期答辩者,须办理延期答辩手续,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由学位点牵头单位集中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10月12日—13日)
所有学位论文在送审之前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学位论文电子版应符合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电子文档命名规则为:学号_姓名_论文题目.doc。培养单位按博士、学硕、专硕依次排列提交《论文检测名单》(附件5),同时打包word版论文提交至邮箱xwgl@vip.henu.edu.cn,文件夹命名:培养单位名称+检测版论文。
各单位要重点核查学位申请人员所提交学位论文是否经其指导教师审核通过。
四、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根据专家意见修改(10月27日前)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过程管理,请各学位点牵头单位组织完成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预答辩相关工作要求见附件6。
通过预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员须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认真填写《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修改情况登记表》(附件7),经指导教师和学科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送审环节。
五、学位论文评阅及修改(10月28日—12月8日)
(一)研究生院负责送审的学位论文
全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号尾号为9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通过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进行评审。
学位点牵头单位须于10月30日前,集中将送审材料分类报送至研究生院,材料包含:论文的Word版与Pdf版、信息汇总表、盲审汇总表等。
(二)学位点牵头单位负责送审的学位论文
除研究生院集中送审的学位论文外,其他学位论文均由学位点牵头单位负责,通过学校论文送审平台进行评审。
送审时间原则上参照研究生院送审时间节点进行。
(三)论文评阅后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所有通过论文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员须根据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在学位信息系统填写学位论文评阅后修改情况,经指导教师签字上传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六、学位论文答辩及修改(12月14日前)
博士、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程序等,按照后续相关通知执行。研究生在论文答辩时,要对预答辩及论文外审专家的修改意见及修改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入答辩记录。论文答辩完成后,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论文评阅意见、答辩专家意见做系统修改。
答辩完成后,单位管理员须及时在学位信息系统录入答辩信息,并督促学生完成学位信息系统的后续填报,直至提交确认。
七、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12月20日前)
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质、课程成绩、论文水平和研究能力等进行逐项审查评议;对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情况进行复核、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要重点审核学位论文评阅、论文答辩中专家提出否定性意见的申请材料,可做出组织二次答辩或暂不授学位决定。12月20日前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意见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备案表(附件8)纸质版报送研究生院,电子版发送至xwgl@vip.henu.edu.cn邮箱。
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拟于12月底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九、整理学位档案、颁发学位证书(1月5日前)
学位档案整理具体要求见《申请学位提交档案材料明细》(附件9)。
证书领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其他事项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审批和提交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附件10)办理。
(二)符合条件但未按时间节点提交材料影响答辩者,由学位申请人员本人负责,其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顺延至下一次进行且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三)学位申请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终止,顺延至下一次重新开始。
(四)本通知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