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例
(修 订)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勇于创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学〔2012〕913号)和《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247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对研究生设立如下荣誉称号和奖励种类:
(1)优秀研究生;(2)优秀研究生干部;(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三优”)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是研究生中的优秀代表。评选条件是:
(1)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入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和坚定信念;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具有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精神。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学科、专业;学习刻苦勤奋,勇于探索,不断创新;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习成绩良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
(4)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维护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是全体研究生干部(党小组长、党支部委员、年级班(团)干部和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干部等)中的突出代表。评选条件是:
(1)符合第三条中的“优秀研究生”条件。
(2)热心为研究生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成绩,在研究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
(3)认真贯彻落实学校、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
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是对研究生中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突出和科研成果显著者的物质奖励,从“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总数的20%;“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总数的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研究生总数的10%。
第七条 学校向“优秀研究生”获得者颁发“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证书”;向“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颁发“河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证书”;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颁发“河南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证书”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发放标准为1000元/人。
第九条 “研究生三优”的评选时间和评选办法。
(1)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中下旬;毕业年级的研究生三优评选时间为每年5月中下旬。
(2)研究生院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和评选比例分配评选指标,由各培养单位根据上述评选条件具体组织评选。评选应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征求意见。评选名单经培养单位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之后应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培养单位将拟获得三优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即以学校名义行文批准。
第十一条 凡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分别填写“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登记表。登记表和有关批准文件装入个人档案,学校批准文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二条 其它种类的面向我校研究生的奖学金和省、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工作分别按有关章程或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